士林站2出口
【公車】
士林官邸站:203、279、310
捷運士林站:109、203、260
一、乙方在租賃期間,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,負有妥善使用及管理租賃標的之責任,若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之生命、財產受損害,乙方應自行負擔相關賠償責任與法律責任。
二、若乙方需對租賃標的進行任何布置,須事前取得甲方同意,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後自行布置。租賃期間結束前,乙方應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,若未於租賃期間內完成,甲方得代為回復原狀、處理租賃標的內非甲方物品,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因此產生之相關費用。
三、租賃標的之任一設備,例如:投影機、音響、桌椅等,乙方應事前取得甲方同意後方得使用,不得擅自啟用。若設備發生毀損或遺失,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修復,或依據甲方所提供之廠商估價金額賠償。若乙方未於限期內完成修復或賠償,甲方因此產生任何損失或延伸費用,乙方須無條件全額償還。
四、租賃標的所有牆面均不可打釘、穿孔、黏貼等;其中珪藻土牆面維護不易,須避免觸摸、碰撞或任何液體接觸,如有毀損,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修復,或依據甲方所提供之廠商估價金額賠償。若乙方未於限期內完成修復或賠償,甲方因此產生任何損失或延伸費用,乙方須無條件全額償還。
五、未經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裝置或使用耗電量高之電器或設備,若因此產生額外用電,相關費用將由乙方負擔。
六、若租賃用途為演出、廣告或攝影等形式,乙方須於租賃日前七個工作天據實完整告知甲方活動內容;若涉及集會或節目現場演出者,應於租賃日前七個工作天送達相關核准文件供甲方備查,逾期則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合約。
七、為尊重場地其他使用者之權益,乙方於租賃期間之所有活動,須盡量配合壓低音量,並避免嬉鬧、聚眾喧囂等情事,以維持整體環境使用品質。
八、乙方之租賃期間已包含場地佈置及撤場時間,若需提早進行場地佈置,須事前取得甲方同意;此外,租賃日若有超時使用應依照甲方之場地收費標準,由乙方支付相關費用(超過三十分鐘未滿一小時,以一小時價格計價;超過一小時未滿兩小時,則以兩小時價格計價,以此類推)。
九、甲方工作人員因工作所需得進出場地,乙方不得拒絕。若乙方拒絕,則甲方有權終止契約,並額外收取違約金,乙方因此所產生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。
十、若乙方租賃用途或租賃期間具有下列情事之一,甲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本合約:
(一) 違背政府法令者。
(二)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
(三) 演出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。
(四) 有損建築或設備,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。
(五) 其他違反甲方場地使用規範,經甲方認定不宜使用者。
(六) 進入或使用未租借之場域設施,經勸導不理會者。
甲方依本項終止或解除本合約時,將額外收取違約金。乙方因此所產生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。